王南方等十名法轮功学员上诉 抚顺中院维持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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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法轮功学员王南方、周树友、王泽星、胡凤菊、胡明丽、李淑琴、来春莲、王国忠、黄玉萍、刘海涛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清晨分别在家中被清原县公安局警察绑架、抄家。二零二五年二月,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将十人非法起诉至望花区法院。

望花区法院对十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四次非法庭审后,于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非法判决:

  • 王南方(男,70岁)判刑七年,勒索罚金二万元。
  • 周树友(男,64岁)、刘海涛(男,48岁)、来春莲(女,73岁)、王国忠(男,51岁)分别判刑五年,每人勒索罚金一万五千元。
  • 王泽星(男,58岁)、胡明丽(女,64岁)、胡凤菊(女,65岁)、黄玉萍(女,63岁)、李淑琴(女,67岁)分别判刑四年半,每人勒索罚金一万元。

一、荒唐的“部督F2409专案”,为邀功炮制的“十人团伙案”

此案名为“部督F2409专案”,由辽宁省公安厅策划,清原县国保大队在抚顺国保支队指令下,为邀功请赏而炮制。望花区检察院与法院合谋配合,将十名普通公民强行包装成所谓“重大团伙案”。案卷中大量造假、张冠李戴,指控完全凭空捏造。

尤其荒诞的是:王国忠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来春莲已73岁,上楼都困难,李淑琴67岁,视力严重障碍、行走需人搀扶。如此身体状况,却被强行定性为“团伙犯罪”,荒唐至极。

二、十人坚持上诉,要求二审公开开庭

十位法轮功学员全部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公开开庭。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分别通知家属与律师准备二审开庭,并称“在哪羁押就在哪开庭”。然而仅一周后,六月二十八日,中院突然通知取消开庭,要求律师递交辩护词,改为书面审理。

家属与律师强烈要求公开开庭,因为本案争议重大、案情复杂、人数众多,完全不符合书面审理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公开开庭。

三、程序违法、拒绝开庭,中院强行维持冤判

尽管家属与律师多次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抚顺市中级法院仍在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所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这一裁定不仅无视案卷造假、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更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强行维持重判,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起“十人案”是典型的公检法合谋制造冤案的样本:清晨绑架、抄家;案卷造假、强行定性;四次庭审走过场;二审突然取消开庭;最终维持重判。十位普通公民的遭遇,揭示了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实施系统性的迫害。

(关于王南方等十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报道,请见明慧网文章《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枉判王南方等十位法轮功学员》《辽宁清原县王南方等十人被枉判上诉 二审拒开庭》。)

抚顺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邮编:113006
电话:024-57719303、024-57719329
原院长于长春(2022年1月-2026年7月)
代院长史军峰(2026年7月任)
审判长金顶伟:15641389582、024-57719582
审判员车亮:18641382919、024-57719269
审判员于红滨:18641382917、024-57719217
法官助理李耀南:15541397839、024-57719245
书记员:曲垣橙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院长吴亮:15641386688
副院长赵建华:18604139566
副院长罗华:18604139766
本案主审法官冮佳:024-57567257
陪审员:赵晓颖、马义
书记员:李海龙

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4号,邮编:113001
电话:024-56809936、024-56809956
检察长:白阳
副检察长:黄涌
副检察长陈颖(主管):13591559009
本案公诉人王珺:024-56809979

清原县公安局
局长王勇:13704935666、13214130008
政委张弢:13904233455
副局长彭越:13841334590(原抚顺市国保大队队长)
副局长刘明:15842305333
副局长庞昊:13804133366
副局长孟繁龙:13504233066
国保大队副队长:王通:13942309169,住址:清原县清原镇中房2期12号楼2单元1002
国保警察张明辉:15898337447、高辉、李云鹏、修志超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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